新闻
论坛
知道
书城
汽车
美食
健康
娱乐
图片
财经
体育
视频
政务
报料电话:13724054737
广告热线:13809208882
广告报价

电梯新规 旧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动用公积金/图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大洋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洋网观点 [立即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手机看评论]

101 条评论, 分: 6 页 [1] [2] [3] ...下一页 > 尾 >>
大洋网友:gzpqp
2009年10月19日 09:37:14
支持,政府能否办实事要体现在行动上。如政府不牵头实施,还是一句空话,因手续难办。如政府不牵头办理,建议将高层住户有65岁以上老人的要解决经适房。

:【baa523337(匿名) 提到】: 
:    旧楼加装电梯是一项民生工程,尤其是在我国老龄化程度逐步加剧的情况下,这项工程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我国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7层(含7层)以上住宅应设电梯,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新的规范,又重新明确这一规定。但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有很多小高层(7、8、9甚至更高达12层)都没能安装电梯,这次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草案)》无疑让人再一次看到了曙光,为了使这一缕光早日照耀小高层,建议如下:
:    1)征求各住户意见前可否由政府派较专业的技术人员先行逐一考察各小区,给出各小区安装电梯的几种建议;
:    2)若让各小区(大院)自行组织征求住户意见,恐难度较大,建议以政府社区的名义下达书面通知给各物业、大院;
:    3)电梯安装费用可采用至上而下逐层递减的方法;
:......

大洋网友:dayoo617590
2009年03月31日 22:44:45
     我所在小区----东方明珠小区位于白云大道南(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旁),里面有几幢楼,有电梯井但出售时没装电梯。现在已有业主发动,而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同时,我们提出不使用电梯住户不用分担电梯购置的费用,这样不愿参与到加装电梯行列的住户也明确表示不反对我们加装电梯。

但在加装过程中,遇到一个新问题,加装电梯后,物业管理费将上涨,物业管理公司就提出加装电梯后,将按电梯楼对所有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管你用不用电梯。

上涨物业管理费,愿意加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当然没意见,但不愿参与到加装电梯的三分之一住户就不乐意了,他们说,我们不反对你们安装电梯,这就是对你们最大支持,现在我们不受益,反而让我们每月平白无故多出几十元上涨的物业管理费。如果上涨物业管理费,我们将强烈反对加装电梯。

后来,我们与物业公司提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按电梯楼标准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足够维护电梯所有开支(因为,现在的物业公司一般都是把电梯外包给生产厂家或专业电梯维护公司维护,一个月的维护费约在300元至500元之间,然后每年还有一个年检费。损坏的设备更换则是由使用业主另行出资分摊。),而且利润还有不少。但物业公司提出,我不同你算维护成本,我对全体业主按电梯楼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文件依据的。

因为物业公司坚持不使用电梯的住户也要按电梯楼缴纳管理费,导致这个电梯加装工程就这样“烂尾”了。
大洋网友:dayoo609441
2009年03月23日 14:46:09
同意17楼的方法,我们必竟是老百姓,还希望政府能大力支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事。制定一套细则,例如:工程评估,费用分摊比例,等等。那样的话就实际多了。
大洋网友:dayoo609441
2009年03月23日 14:28:31
谁能提供一份成功案例的分配方案呢,那就谢谢了
大洋网友:dayoo591661
2009年03月18日 11:36:34
不要搞多数人的暴政
少数人的权利也要得到保障
大洋网友:dayoo590462
2009年03月17日 21:20:32
好多楼根本就没位置补装电梯! 
就算强行装也涉及到楼房的结构和住户的利益问题!
还有补装的电梯大都不可能从一楼上到自己住的那层楼!
我住三楼, 我肯定不会掏钱装这东西!
大洋网友:dayoo554924
2009年02月04日 11:39:40
大洋网友:dayoo532872
2008年12月20日 17:54:28

         
              坚守合约精神        捍卫价值关系


                    不然的话.法庭见.   
                
       

                                                 一位低层业主的最后留言
                   

            
大洋网友:dayoo531965
2008年12月18日 21:01:13
同意!

网友:baa531662 2008年12月18日 11:05:59
531559网友.你的理解能力有问题."维护价值关系"就是张三的房子比李四的房子贵.加装电梯前是这样.加装电梯后也是这样.这就是"价值关系".你的发言要么是你的理解能力差.要么是反映一部分高层业主 输打赢要.好处通通要.损人利己的丑恶嘴脸
大洋网友:dayoo531723
2008年12月18日 12:35:55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就在旧住宅加建电梯是违反《宪法》和《物权法》劫贫济富 

一、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就在旧楼加建电梯(以下简称加建电梯)违反《宪法》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业主出钱购买房产的同时也出资购买了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分摊面积等并缴纳了维修资金,故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分摊面积以及维修资金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財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就使用共有部分的土地、建筑分摊面积以及维修资金去新建电梯是违反《宪法》的。 
同时众所周知,原来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加建电梯后高层住宅房价是大幅增值的,而低层住宅(特别是一、二楼)的房价是贬值的(据行家估计一般约贬值该住宅单元楼价的1~3%),这就使低层业主的私有财产缩水,侵犯了低层业主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违反《宪法》的。 
二、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就在旧楼加建电梯违反《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原来没有建电梯的多层住宅(极小数已建有电梯井的除外)加建电梯必须要在楼房外加建一部分建筑建电梯井来安装电梯,这是原来设计所没考虑的,它必然影响低层业主住房的采光、通风、日照、出行、活动空间、景观等,损害了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首先要弄清几个概念: 
维修:即维护修理设备设施,也就是说该设备设施原来必须存在才需要维修。如果该建筑设施原来根本就没有,何来需要维修之有?购房时交纳的维修资金是维修购房时就存在的建筑设施用的,而不是用作新建设施用的,这跟原来就建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时也购买了电梯的分摊面积和电梯设施、有责任对其维修不同。而且如果动用维修资金加建电梯必然使房屋维修资金荡然无存,日后房屋一旦发生各种问题如需要维修时将无钱可用而需重新集资,这将大大激化业主的矛盾。说白了,动用维修资金加建电梯实际上就是全体业主集资新建电梯,只不过是时间推后而已。 
改建、重建:该建筑设施原来必须存在才谈得上改建、重建,该建筑设施原来根本就不存在何来改建、重建?这叫新建。新建与改建、重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加建电梯属于新建建筑设施,不属于改建、重建和维修的范畴,故不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改建、重建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条文规定。对业主来说,在原来没有规划建电梯的多层楼房外加建电梯比改建、重建对业主的影响巨大得多,它占用了业主购房时一起购买的分摊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等財产,它影响了低层业主住房的采光、通风、日照、出行、活动空间、景观等,损害了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通过才能进行。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也就是说,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才可以用于电梯的维修(很明显这电梯如上所说的在购房交纳房款和维修资金时就存在),而不是用于新建电梯。因此使用维修资金加建电梯不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请注意这里并不是如《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所说的“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才“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而是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明显是篡改了《物权法》的第八十九条规定。 
三、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就在旧楼加建电梯是劫贫济富 
只要到广州城区走一走调查一下就可以看到:相对于低层住户,高层住户的住房环境优越,光线明亮,通风干爽,空气流通清新,日照充足,安静,视野开阔,赏心悦目,甚至还可以到天台养花养鸟,凉衣晒被;而低层住房不少则阴暗、潮湿,空气不好、浑浊,声音嘈杂,日照很小,白天不少时候还要开灯。如果再加建电梯,高层住户是锦上添花,而低层业主则是雪上加霜,非但居住条件更差,不使用电梯(有些楼房因建筑结构的原因即使加建了电梯二、三楼也使用不了或不需要使用)还要给锦上添花的高层业主出资新建电梯并承担日后的电费以及行维修费用,天下哪有这样不公平的道理?这合适吗? 
原来就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跟原来就建有电梯的多层住宅不同。原来就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已建有电梯井的除外)在规划设计建造时就没有考虑要建造电梯,其低层住户在购买时就认为该房子没有电梯等额外建筑物阻挡其住房的采光、通风、日照、出行、活动空间、景观等或看中它不需要承担电梯的常年的运行维护维修管理费用和电费,才选择购买该楼层单元的;而高层住户也是已考虑到该房屋楼层没有电梯也适合自己(包括日后年纪大时)才选择购买具有优越居住环境的高层单元;在完成成交后均已形成了法定的契约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显然要改变法定的契约关系加建电梯,必须要经其他全体业主同意通过才能进行。现在高层业主为了更加提高自己的居住条件,却要占用其他业主的财产,降低低层业主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建电梯,要其他业主承担一个他们自己不愿承担的电梯的常年的运行维护维修管理费用和电费,这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吗?这不是毁约进行强卖强买吗?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谓加建电梯后可以在房产证上增加建筑面积,这完全是纸上虚的东西,没实际意义,对低层住户来说,加建电梯后自住时使居住环境变坏,权益受到侵犯;在出售时在二手房市场上看重的则是住房的实用面积、总房价和居住环境,而不会看无意义的电梯面积,相反加建电梯后使居住环境变差,这只会使房子贬值。 
只要稍微了解单位福利分房时期分房情况的人都知道,有权的领导、分房评分高有优先选择权的人(往往都是职位高或工龄长的老同志)选房时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四层以上的住房,因为那里住房环境优越,光线明亮,通风干爽,空气流通清新安静,视野开阔,甚至还可以到天台养花养鸟,凉衣晒被,而不会选择低层(特别是对有相同布局面积的房子),当时他们就已应考虑到年老时上下的不方便(因当时几乎没商品房,一旦分了房子可能一生都住在那里),但两相权衡之下还是选择上面条件优越得多的高楼层,这完全是一种自愿的选择。而住在一、二楼的低层住户往往都是当时因分房评分较低的被动选择(现在很多房改房低层的业主也已不是原单位的,因那里的环境往往较差原业主另购住房改善环境)。高层住户占了这样大的便宜,在相对优越得多的住房环境里享受了这样长的时间,现在为什么还要锦上添花,并不惜损害低层业主的权益,使本来就住在比较阴暗潮湿,通风不好,空气差的一、二层住户住房环境条件更差而雪上加霜呢?这不是劫贫济富,以强凌弱吗?如果说上下不方便,为什么不能放弃优越的住房环境换到低层呢(必要时换小一点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针无两头利,你自己享受了这样久,现在为什么不能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却要降低低层住户生活水平来提升自己的生活水平呢? 
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应是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而不能以降低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为代价来提高另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即使这部分人占三分之二。否则,岂不是只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可以任意损害三分之一的人的权益,侵占他们的财产,这完全是一种强盗逻辑,这样占小部分人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这还有没有天理国法呢?如果这办法一旦实施将开創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后果不堪设想,这将会大大激化社会矛盾(现在已有矛盾激化的迹象),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如一意孤行强加于人,低层业主将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出路 
住在高层的老人上下不方便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低层业主不是慈善机构,没义务要通过极大的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解决这问题(自愿的除外),协助解决只能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强制性的。况且解决高层老人出入不方便的办法还是很多的。 
1、 经全体业主协商同意,高层业主给低层业主的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而且不使用电梯者不承担电梯的建设费用、运行维修费用和电费,然后加建电梯 
众所周知,原来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加建电梯后在高层的住宅房价是大幅增值的,而低层住宅(特别是一、二楼)的房价是贬值的。显然高层增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侵占低层业主的财产,损害低层业主的利益获得的。侵占别人的财产,损害别人的利益要作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社会公平的原则,即使国家征用也要作出赔偿呢!当然高层业主给低层业主的损失作出的赔偿应合理,既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是象征性的给一点。赔偿金额至少应不低于被侵占面积的价格和低层住宅因此而贬值的的价格,具体多少要通过协商解决,并经全体业主同意通过才能执行。而且不使用电梯者不承担电梯的建设费用、运行维修费用和电费,谁使用谁掏钱天经地义。 
2、 住在高层的业主与低层的业主互换住房 
住在高层的业主与低层的业主互换住房,很多低层的业主是愿意的,毕竟高层的住房环境优越。当然,如果面积布局相同的低层业主或家人年纪大了可能会不愿意,因为他们会说:以前身体好时住你们住在上面高层享受优越的居住环境,现在年纪大了,又要换到低层方便出入,岂不是两边的好处都占了?但是如果楼下的住户年纪不是很大或高层住户愿意换到稍微小一点的低层房子或别的地方则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自己的条件不能降低,却要损害别人的利益,降低别人的生活条件来提升自己的居住水平呢?这不是太自私了吗? 
3、 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另购低层的住房或有电梯的房子。 
目前不少业主就是通过另购房子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的。年老的高层住户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如果资金不够,可以用原住房抵押贷款购到适合自己的房子。对困难的高层年老住户,政府应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一年到二年给他们购买低层住房或有电梯的房子,待原高层住房出售时才归还,同时减免各种税费和手续费,简化各种手续。这才是政府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所应该做的,而不是强行以损害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提高另一部分人的居住水平。 

一群低层业主 

大洋网友:dayoo531662
2008年12月18日 11:05:59
531559网友.你的理解能力有问题."维护价值关系"就是张三的房子比李四的房子贵.加装电梯前是这样.加装电梯后也是这样.这就是"价值关系".你的发言要么是你的理解能力差.要么是反映一部分高层业主 输打赢要.好处通通要.损人利己的丑恶嘴脸
大洋网友:dayoo531559
2008年12月18日 08:29:22
    网友baa527983\baa527597\baa526979好像是日本人,自己顶自己!
    他建议“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等等”,就假设他的建议成功的话,那么原来的高层变成了低层、低层变成了高层,是不是又形成了不同的高层和低层呢?如此循环,高层、低层依然存在,始终不可能避免高、低层的分别。
     我怀疑:要么他是低层住户,要么是2000后!
大洋网友:dayoo531405
2008年12月17日 19:25:05
顶!! ~


网友:baa527983 2008年12月11日 13:04:32
顶!! 

网友:baa527597 2008年12月10日 20:09:32 
严重支持!  

网友:baa526979 2008年12月09日 16:05:12  
法律关系:   
同一幢楼里, 当业主购买及入住不同楼层单位时, 在法律上就己经形成一个契约关系。不同楼层的利与弊,价值关系等要约在契约里已清楚表明并固定下来。合约一旦成立,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约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破坏合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能存在“三分之二同意”有违合同法的做法, 这就是合约精神,这就是法律。因此个人认为:“三分之二同意”方案是对法律的挑战。   
建议解决方法:   
1, 加装电梯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 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免除一切费用及税收.这样既保障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又解决了高层住户的困难.维护了价值关系.达至双赢.    2 .如各楼层单位面积不同.政府给予免息贷款.让有困难的住户通过市场将高层房子卖掉.然后购买低层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一切交易费.税费全免.并补贴中介费.通过市场的充分流通和换手.解决高层住户的困难.  


大洋网友:上善若水
2008年12月17日 17:42:41

英雄所见略同!请看baa524277提出的方案
:【baa527059 提到】:
:看了前面的建议或意见,我也发表一下拙见: 
:1)加装电梯是一种“民生工程”,这项工程能否全面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三条①低层利益维护问题②两个2/3问题;③加建电梯的出资比例问题; 
:2)最早的房改房绝大多数是同一单位的人,当时分房是按工作资历长短、级别高低来给分的,而3-5楼应该是分数最高的楼层,“顶天立地”的大多数是工作资历较短的年轻人,无论是哪一群人,现时都已不再年轻; 
:3)同一单位的人居住在一起,窜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故无论低、高层住户都有可能使用电梯,但中高层住户使用率要大得多,加装电梯最大的受益者是中高层住户; 
:4)加装电梯可能会使1、2楼的光线变暗,这是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我认为最大的症结在于各层的心态,3-5楼心态平和,不平和的是1、2楼的住户,房改分房时他们的分数不高,而加装电梯后他们可得到实际好处又少得可怜; 
:5)楼梯楼应该加装电梯,但加装电梯的费用不能完全从公积金或房屋维修金中出,住户必须承担一部分费用; 
:6)加装电梯的资金比例可按第9-3楼逐层递减方式,1、2楼可考虑不出此费用; 
:7)同一楼层按住户面积的比例来分摊该层的加建费用; 
:8)电梯加装完毕后,任何楼层的人都有权使用电梯,但要凭IC卡才行; 
:9)电梯维护费用按IC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使用及维护都要体现“多用多出”的原则。 
:10)电梯加建后,在更新的房产证上应标明各户出资的比例和数目,公摊面积也应作相应的更改; 
:11)政府应聘请专家对现有的楼梯楼进行实地考察,给出每栋楼的几种加装电梯的方案及各方案可能的费用; 
:12)政府应责成各居委会对所辖楼梯楼进行具体操作,发放及回收相关的表格(必要时可以请业委会、物业协助); 
:13)政府要尽快颁布具体的实施条例,不能把所有矛盾下放到小区邻里之间; 
:14)凡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
:
大洋网友:dayoo531125
2008年12月17日 10:45:35

建议解决方法:   
1, 加装电梯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 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免除一切费用及税收.这样既保障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又解决了高层住户的困难.维护了价值关系.达至双赢.    2 .如各楼层单位面积不同.政府给予免息贷款.让有困难的住户通过市场将高层房子卖掉.然后购买低层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一切交易费.税费全免.并补贴中介费.通过市场的充分流通和换手.解决高层住户的困难. 
法律方面; 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经济方面; 支持并带动了一批相关行业.如电梯行业.中介行业.装修行业.运输行业等.响应和贯彻了中央关于拉动内需的战略决策.
政治方面; 出现全面共赢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这才是真真正正利民的民生工程.
大洋网友:dayoo527983
2008年12月11日 13:04:32
顶!!

网友:baa527597 2008年12月10日 20:09:32
严重支持! 

网友:baa526979 2008年12月09日 16:05:12 
法律关系:  
同一幢楼里, 当业主购买及入住不同楼层单位时, 在法律上就己经形成一个契约关系。不同楼层的利与弊,价值关系等要约在契约里已清楚表明并固定下来。合约一旦成立,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约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破坏合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能存在“三分之二同意”有违合同法的做法, 这就是合约精神,这就是法律。因此个人认为:“三分之二同意”方案是对法律的挑战。  
建议解决方法:  
1, 加装电梯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 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免除一切费用及税收.这样既保障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又解决了高层住户的困难.维护了价值关系.达至双赢.    2 .如各楼层单位面积不同.政府给予免息贷款.让有困难的住户通过市场将高层房子卖掉.然后购买低层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一切交易费.税费全免.并补贴中介费.通过市场的充分流通和换手.解决高层住户的困难. 



大洋网友:dayoo527597
2008年12月10日 20:09:32
严重支持!

网友:baa526979 2008年12月09日 16:05:12
法律关系: 
同一幢楼里, 当业主购买及入住不同楼层单位时, 在法律上就己经形成一个契约关系。不同楼层的利与弊,价值关系等要约在契约里已清楚表明并固定下来。合约一旦成立,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约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破坏合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能存在“三分之二同意”有违合同法的做法, 这就是合约精神,这就是法律。因此个人认为:“三分之二同意”方案是对法律的挑战。 
建议解决方法: 
1, 加装电梯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 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免除一切费用及税收.这样既保障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又解决了高层住户的困难.维护了价值关系.达至双赢.    2 .如各楼层单位面积不同.政府给予免息贷款.让有困难的住户通过市场将高层房子卖掉.然后购买低层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一切交易费.税费全免.并补贴中介费.通过市场的充分流通和换手.解决高层住户的困难.
大洋网友:dayoo527059
2008年12月09日 19:47:28
看了前面的建议或意见,我也发表一下拙见:
1)加装电梯是一种“民生工程”,这项工程能否全面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三条①低层利益维护问题②两个2/3问题;③加建电梯的出资比例问题;
2)最早的房改房绝大多数是同一单位的人,当时分房是按工作资历长短、级别高低来给分的,而3-5楼应该是分数最高的楼层,“顶天立地”的大多数是工作资历较短的年轻人,无论是哪一群人,现时都已不再年轻;
3)同一单位的人居住在一起,窜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故无论低、高层住户都有可能使用电梯,但中高层住户使用率要大得多,加装电梯最大的受益者是中高层住户;
4)加装电梯可能会使1、2楼的光线变暗,这是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我认为最大的症结在于各层的心态,3-5楼心态平和,不平和的是1、2楼的住户,房改分房时他们的分数不高,而加装电梯后他们可得到实际好处又少得可怜;
5)楼梯楼应该加装电梯,但加装电梯的费用不能完全从公积金或房屋维修金中出,住户必须承担一部分费用;
6)加装电梯的资金比例可按第9-3楼逐层递减方式,1、2楼可考虑不出此费用;
7)同一楼层按住户面积的比例来分摊该层的加建费用;
8)电梯加装完毕后,任何楼层的人都有权使用电梯,但要凭IC卡才行;
9)电梯维护费用按IC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使用及维护都要体现“多用多出”的原则。
10)电梯加建后,在更新的房产证上应标明各户出资的比例和数目,公摊面积也应作相应的更改;
11)政府应聘请专家对现有的楼梯楼进行实地考察,给出每栋楼的几种加装电梯的方案及各方案可能的费用;
12)政府应责成各居委会对所辖楼梯楼进行具体操作,发放及回收相关的表格(必要时可以请业委会、物业协助);
13)政府要尽快颁布具体的实施条例,不能把所有矛盾下放到小区邻里之间;
14)凡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充分发挥“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大洋网友:dayoo526979
2008年12月09日 16:05:12
法律关系:
同一幢楼里, 当业主购买及入住不同楼层单位时, 在法律上就己经形成一个契约关系。不同楼层的利与弊,价值关系等要约在契约里已清楚表明并固定下来。合约一旦成立,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约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破坏合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能存在“三分之二同意”有违合同法的做法, 这就是合约精神,这就是法律。因此个人认为:“三分之二同意”方案是对法律的挑战。
建议解决方法:
1, 加装电梯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同等面积同等座向的低层单位与高层单位对换. 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免除一切费用及税收.这样既保障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又解决了高层住户的困难.维护了价值关系.达至双赢.    2 .如各楼层单位面积不同.政府给予免息贷款.让有困难的住户通过市场将高层房子卖掉.然后购买低层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一切交易费.税费全免.并补贴中介费.通过市场的充分流通和换手.解决高层住户的困难.
大洋网友:dayoo526627
2008年12月08日 21:40:12
baa524277的方案,是强盗逻辑!把别人都当傻瓜.弄些荒谬的公式来蒙骗人.
按它的方案,低层住户只不过少出些钱而已.
低层住户的基本生活条件被破坏,得不到应有补偿,还要为损害自身利益的东西买单!
baa524277聪明过头了!它周围的人要小心和它相处,它在不停的算计着坑骗别人.
每页显示: 101 条评论, 分: 6 页 [1] [2] [3] ...下一页 > 尾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没有帐号吗?马上注册

请你注意
  • 注册论坛用户及在论坛发表文章,即表明使用者默认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大洋论坛使用条例》。
  • 任何网友在本论坛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任何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原出处。
网友热顶
精彩图片


 
             
大洋网
 

滚动时隐藏

屏蔽新闻滚动

屏蔽新闻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