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友:dayoo665202
2009年05月21日 09:39:38
那是什么人提出来的,一定是当权者,他们还是认为自己给后人留的太少了,他们贪的太少了,现在大学生都没事作,他们和年轻人抢饭碗,他们能抢过你吗????其次是社会要进步啊,那样不等于回到终身制了吗????那是社会的倒退,第三你有能力可以自己为社会再作其它贡献啊,就一定要在那当权的位置上,我要是当权我还想干到100,行不????只考虑自己不考虑社会这就是社会的败类。
:【dayoo637656 提到】:
:叫那提出六十五岁退休的人,调他去做工人,特别要做环卫工/修路工/建筑工/炉工等等劳动强度的工种,看他怎样.你们白领/高官,甚至坐在办公室的一般公务员月入数千元至过万元,福利好.休息多.
:底层的工人就不同了,工资底/福利差/休息少.有很多单位无每月八天休息,别说年假.
:所以工人望早日退休,因为退休工资多过在职工资.
:工人工资是工厂生产多少来计的.但你们公务员不同,国家有无增收照拿工资,
:真是不公平,
大洋网友:dayoo637656
2009年04月24日 10:57:40
叫那提出六十五岁退休的人,调他去做工人,特别要做环卫工/修路工/建筑工/炉工等等劳动强度的工种,看他怎样.你们白领/高官,甚至坐在办公室的一般公务员月入数千元至过万元,福利好.休息多.
底层的工人就不同了,工资底/福利差/休息少.有很多单位无每月八天休息,别说年假.
所以工人望早日退休,因为退休工资多过在职工资.
工人工资是工厂生产多少来计的.但你们公务员不同,国家有无增收照拿工资,
真是不公平,
大洋网友:dayoo622873
2009年04月08日 09:32:16
唉,制定政策的是混球,制造不和谐因素,该下课。可以提高晚退休人员的待遇呀,使他们自愿选择退休年龄多好呀。
大洋网友:dayoo621010
2009年04月05日 14:30:02
消灭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
大洋网友:dayoo612875
2009年03月26日 12:22:00
我人为女工退修应该实性弹性退修.首先国家定一个统一标准年龄,然后自原上下浮动标准.这样就能满足个方面的退修原望,你看朋友行不行?
大洋网友:dayoo587019
2009年03月16日 10:40:10
坚决反对,不能延长退休[a04]
大洋网友:dayoo583871
2009年03月12日 23:34:34
我们呼吁:消灭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
大洋网友:dayoo579023
2009年03月08日 21:05:06
现在下岗工人那么多,他们都等着早点退休拿钱生活。如果再推迟退休不是要他们的命吗。提出推迟退休的人只是想到自己的利益,没有为广大劳苦大众想。还是别再折腾了,早点退休可以给年轻人让出就业的位置。社会也会多一份安定。
大洋网友:dayoo578704
2009年03月08日 15:11:29
谁想延长退休年龄,老天会劈死他。这样的人早死比晚死好。
大洋网友:dayoo578704
2009年03月08日 14:57:37
国法难容,延长退休年龄。如果做官真不想下来,就改小年龄。不要让全国广大劳动人民陪你玩,你越玩越年青,劳动人民越干越老。养着你尽出嗖主意,小心全国人民揍扁你。
大洋网友:dayoo576332
2009年03月05日 19:50:51
坚决反对
大洋网友:dayoo575678
2009年03月04日 23:36:04
尊敬的卢铁锋局长、越秀区执行局骆先洲局长:
您们好!
我们出于无奈,只好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信访官的建议,向您们申请:由您们来为我们的裁定“可以执行”长达四年却至今仍然不能依法办理申请恢复执行立案的案件处理,以彻底和保障解决产权人的被侵财产和被欺诈的购买面积依法获得归还。并能依法获得者合理的产权补偿面积给付和享有原产权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益与权利的保障原享权利。
由于执行官偏袒被告,充当开发商的违法侵产的保护伞,以手中的权力强行对产权人实施违法执法。执行官不是依法执行被告的违法侵产事实,而是违法执行产权人的财产要向开发商支付补偿产权面积费和支付原产权的面积赎金。执行官为协助开发商逃避承担侵产、欺诈、剥夺产权人的合法享有权利应承担的巨额经济赔偿而多次采取把不能批准产权人的恢复执行申请责任转嫁到原审法官杨玉芬的身上,以执行依据和执行标准裁判不清晰,甚至于以原审作出了撤消原拆迁安置合同签定的执行依和执行标准的借口,拒绝原告的执行申请受理,剥夺产权人应依法享有的起诉、上诉、申诉、答辩、执行违约方的重要诉执权利。据此官商勾结的事实和不能依法办理立案申请的事实下,原告多次向原审申请再审和复核审查,最终,原审法院的审监庭领导和原审法官及信访官依法为原告的申诉受理后,实现了听证审查复核处理,依法根据原告的申诉请求事实,发给了补充裁定的处理,明确作出了执行产权调换面积的结算依据和标准均按照原告的原址被征拆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所有权利实施公平调换处理,并依法根据原告的原产权已办理了确权登记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保障权利的签定事实,作出了撤消适用广州市拆迁管理条全42号文件第25条关于原产权属于需要承担分摊面积付费责任的条款,而明确为:必须要按照办法第27条规定的关于拆迁有须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产权的标准执行产交结算办理的补充裁定的批复函。原告依法向执行官提交了该补充复函后,执行官继续偏袒被告,继续以该复函是以信访公章和信访复函方式发出,不符合执行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理由,再次拒绝为产权人办理恢复执行立案的处理。为此,原告只有继续向原审法院院长申请司法协助,院长对原告反映的情况非常重[主,审查后,明确对原告提示:原审并无错判的事实存在,而是执行官没依法责令被告必须要保障产权人已确权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在被调换到楼房上同样依法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原享权利的获得权,没依法执行合同签定的被告应依法对拆除产权人的原址房屋的产权给予补偿面积等问题。针对原告向原审法院院长反映:执行官要原告按照开发商的规定,以每平方料3500元至5000元的计价向开发商支付产权人的原产权在调换房屋内享有的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面积费的情况后,院长大感不解,说:如此确凿事实证明补偿产权合同签定的补偿产权面积均是由被告承担给付面积责任的,为何执行官反而要产权人承担给付被告面积和支付面积费呢?这样的执行是违法执法的事实。针对执行官继续拒办立案执行被告的问题,原审法院的院长和信访官就立即向原告提出了处理的建议,向原告给具了一份协助原告向执行官申请办理立案的批复手令,明确作出了要执行官依法为产权人办理恢复执行申请的立案办理手续,如拒办的,就要执行官向原告出具书面批复,由产权人带着批复函向局长们申请由局长大人为产权人亲自执行被告。另外。责令执行官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原审法院申报,并向原审法院院长报到听示。
由于我们的多个共诉案件不能依法执行的问题。原告多方交涉,执行官拒不依法批准恢复执行立案的办理,并且,共诉案件中的吴乃井户从2005年6月9日由受理执行的执行官陈奕衡办理执行到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25000元到账后,执行官从来没有依法向原告履行如实告知责任,没有告知原告已经执行到财的事实,并且,陈执行官还在原告并未有授权代原告处分财产的情况下,竟然背着原告,把其已执行到账的已经完全属于原告的执行款25000元全数移交给予其同事林奕去、王嘉宾法官扣押至今,拒不依法退还本当属于原告所有的已由执行完结到账的执行款。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共同到人民法院向林、王执执行官申请领回被多扣押的执行款17819元,二位执行官不但拒绝退还,并且,还威胁原告,要继续代被告向原告索收延期付费违约金和延期办证违约金46000元的赔偿金。面对执行官的本没倒置的违法执行事实,原告又多次申请办结,却被执行官坚持以违法结算方式作为办结规定,原告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却被拒绝,并把原告的申请资料全部摔回给原告,不给予受理资料提交。现原告立案不能的事实下,唯心史观有向领导反映事实真相,请求能获得司法支持,并为我们的案件亲自代为执行。不知卢局长和骆局长能否为我们彻底解决回迁十多年仍然不能申请执行被告的侵产和侵权及欺诈产权人的合法财产的事实?我们曾多次持原审法院院长的批示令来东山法院执行庭找骆局长,均被拒于门外。传达处的工作人员拒绝为我们传呼局长,并说,不可能找局长。而林执行官派来接待我们的书记员则对我们提出:不须要搞到如此大吧?无须要搞到局长处吧?要我们给执行官时间。事实上我们不是不给执行官时间,而是给执行官长达四年的进解合同时间了,至今仍然是坚持要支持被告违法剥夺产权人的合法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和应享有的补偿面积的权利。所以,我们不想再拖下去了,还是请求执行局长代劳,为我们彻底解决问题吧。我们已经把原审法院院长的批示令移交到执行官的手上,并提出由他们代转交给执行局长收的,也不知他们有否提交到局长手上?所以,我们还是决定在网上提出申请,乞望而却步局长能够重视并能亲自代劳执行被告,因为,被告身份特殊,是人民政府的单位,可能是执行官惧怕被告的权力而不敢依法为原告执行被告的,所以,还是不要节外生枝了,由局长代劳执行吧。不胜感激!!
我们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以下几点:
1、开发商违反实事求是和公平调换原则,强行以一个与产权人的原产权不相符的建筑面积来与产权人办理产权调换南积结算;
2、不依法保障产权人已经办理了确权登记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被调换到楼房上安置、居住,同样依法继续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违法剥夺产权人已确权享有的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
3、开发商违法剥夺产权人已经签定的补偿被征拆房屋的补偿产权面积和补偿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的享有权利;
4、开发商违法向产权人索收原产权享有的权利面积费;
5、开发商违法索收合同答定的补偿产权人原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面积费和补俏被征拆房屋的分摊面积费;
6、开发商以收取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为借口,大肆侵吞产权人的原私有财产面积;
7、开发商不依法履行合同签定的购买面积给付责任;
8、开发商欺诈产权人已经交款购买的回迁超大不可分割面积,不履行面积给付责任;
9、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签定的房屋安置产权人回迁安置,欺诈产权人面积,不按合同签定的座向、方位、有阳台的房屋安置产权人。
10、执行官竟然不辩事非黑白,本没倒置地违反合同签定的事实,强行要产权人按被告的颠倒黑白的收费规定来执行产权人,要产权人向被告支付原产权已确权享有的无须要承担分摊的分摊面积费,还要产权人按被告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3500元至5000元的计价支付合同签定的补偿产权人被征拆房屋的产权面积费和支付补偿产权人被调换到楼房上的分摊面积
本案实际存在的问题:
1、当年,原告移交给予被告征用的土地、被拆除的房屋的所登记的权利项内明确办理了确权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事实。现在,被告强行以一个与原告的原所有权登记不相符的已经包含有计算分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办理产权调换面积的结算。被告借口以调换房屋存在实测超大面积的理由,要原告按其规定的每平方米3500元至5000元的计价支付调换房屋的分的分摊面积费。但是,拆迁合同内明确签定: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不是收费的面积,而是由被告承担对拆除原告的原址所有房屋的产权补偿划归给付原告所有的补偿产权面积。在合同内已明确签定了被告只能是须要承担对拆除原告所有的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划给责任,不是享有向原告索取面积和索收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费的权利。然而,被告却本没倒置地向原告索取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在原告的原产权面积之内扣除面积和把其并未有履行面积给付责任的原告已交款购买的合同面积、回迁超大不可分割面积强行变更为是购买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以此逃避承担违约、侵产事实的理赔责任。被告还违法剥夺原告已确权享有的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剥夺原告应依法享有被征拆土地、房屋的获得补偿面积给付的权利。被告还要原告向其支付原产权享有的权利面积赎金,并以此收费规定作为是其为原告办理产交结算和办产权所有证件的唯一结算和办证条件。据此举证事实,明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侵吞私有财产、欺诈购买面积、不履行拆迁补偿,违法剥夺原告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剥夺原告已经签定享有对被征拆房屋获得补偿产权面积给付和获得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划归给付所有权的权利,违法向原告索收私有财产面积的赎金等违法并违约的事实。因此,执行官要按照被告的要求执行原告向被告承担支付原产权已确权登记享有的无须要承担公摊面积的权利在安置房内自动生成的原产权权利面积费和执行原告要向被告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费是违法执法的事实。执行官以代理被告执行原告所欠的合同面积费7181元的理由,扣押了本当属于原告所有的由被告履行支付给原告的临迁房屋的租金的25000元扣押至今不办结、不退还应有的余款17819元给原告。执行官要执行原告向被告支付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费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侵产执行事实。据此,现原告请求执行官依法执行本案,不应违背公平调换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应当依法为原告执行被告的违约事实的赔偿,并责令被告承担违法侵产和欺诈原告购买面积、剥夺原告应享权益和权利的违法责任。原告举证被告存在违法和违约的事实证据提供如下:
(1)关于原告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益和权利事实的部分:
原告的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和被征拆的原址所有权房屋是办理了确权登记的,登记权利项内其中包括享有的权利是无须要承担分摊;在登记证内明确登记:原告的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上唯一的一个合法所有权人,是自有、自住单隅木、双隅木混合乙石结构的不足二层(1又3分之2)的住宅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额有40.66㎡,明确为是完全不含有计算分摊面积元素在内的建筑面积额的登记事实。据此,明确证明原告的原产权无须要承担分摊的享有权益和权利的事实。根据公平交换原则,原告的原产权已确权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事实,据此,被告把原告调换到楼房上安置和居住,同样必须要保障原告继续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益和权利的获得权。依据公平原则,明确了原告的原产权被调换到楼房上安置所占有的分摊面积依据法定的自然生成法则,依法生成为原产权面积的计算面积,据此也明确了补偿产权合同签定的补偿产权面积和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是补偿产权的蒜的面积,不是收费面积的确认事实。
(2)关于必须要弄清楚:何为补偿?何为给予补偿产权?这是彻底解决本案不能执行的主要关键。
何为补偿?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补偿,顾名思义就是兑现承担义务和承担责任。众所周知,补偿事实的定义,就是履行责任人必须要明确有以超出原有标的物的价值的给付部份的实物移交的事实存在,这些超出的实物的部分,才能称之为已经给予补偿。如果,给付物的价值、数量是与原有交换物的价值、数量是相等的,那么,就只能明确为是归还原物,就不存在已经给予补偿的事实。而“给予补偿产权”,就是对一种承诺责任的履行,对原有房屋的产权承担责任给付补偿面积的履行给付的承诺行为和应履行的承担责任及应有的履行法定义务,履行承诺人是完全不享有索取利益的权利。这是一般人都能明确知道的事实。
(3)关于要彻底弄清楚:到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应当是谁向谁履行补偿面积的给付责任?只要再弄清楚这个问题,违约事实和合同签定的事实定能一目了然。
根据相关的拆迁法令规定: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房屋的,必须要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法令明确规定了拆迁人必须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产权面积给予补偿,就是明确规定了拆迁人必须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对产权人履行法定的补偿产权面积给付责任。而按照原产权建筑面积额给予补偿产权,顾名思义就是要被告履行对产权人的原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补偿,这就涉及到一个事实问题,即:何为补偿产权?什么是补偿产权?补偿的定义是什么?等问题的了解就极之重要。那么,何为补偿产权的定义确认呢?现在,我们就必须要重复一次前述众所周知的事实,补偿事实的定义,就是履行责任人必须要明确有以超出原有标的物的价值的给付部份的实物移交的事实存在,这些超出的实物的部分,才能称之为已经给予补偿。如果,给付物的价值、数量是与原有交换物的价值、数量是相等的,那么,就只能明确为是归还原物,就不存在已经给予补偿的事实。而“给予补偿产权”,就是对一种承诺责任的履行,对原有房屋的产权承担责任给付补偿面积的履行给付的承诺行为和应履行的承担责任及应有的履行法定义务,履行承诺人是完全不享有索取利益的权利。这是一般人都能明确知道的事实。据此补偿产权的确认事实,已经明确了补偿产权就是由承担履行面积给付责任的一方向享有获得取权利面积收益和权利的一方承担给付面积的责任。而被告把原告的原私有财产面积移交给予原告的移交事实只能明确为是归还原产权面积的事实,不是履行补偿面积给付的事实。理据是:被告归还的原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面积本来就是原告所 的私有财产,而补偿产权面积必须要由被告从其自有、自住房屋的私有财产面积之内拿来出面积来移交给予原告所有,这些从被告自有、自住房屋的私有财产面积之内拿出来的面积,才能称之为是补偿产权的面积。因此,补偿产权面积是必须要由被告的自有私有财产面积之内拿出面积来移交给予原告所有,才是真正履行补偿产权面积给付的事实。既然如此,那么,本案的拆迁安置、补偿产权合同签定的事实又是如何的?究竟是要被拆迁人(即是原告人)向拆迁人(即是被告人)承担给付面积责任呢还是由拆迁人(即是被告)承担向被拆迁人(即是原告)给付面积的责任?这是彻底解决不能立案执行的问题关键。“更是明确区分执行官是否存在执法违法事实的关键之处。”不就能明确履行补偿产权面积给付的责任人应由谁来承担面积给付责任的事实就可明确证明出来了吗?被告存在欺诈原告和侵吞原告财产及剥夺原告应享有的权利的事实是确凿的。
原审法官审证时,已经当庭作出了明确认定拆迁安置、补偿产权合同是合法确效的合同,并明确了合同签定的事实就是: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依法履行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补偿面积履行面积给付责任,明确了被告必须要无偿归还原告所有的原产权的权利面积,并保障原告继续享有已确权登记享有的原产权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事实。被告向执行官申请执行原告的时候,也明确确认民原拆迁合同和原二审裁定事实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安置合同签定的事实,即:在回迁办法条款内明确签定,原告的原产权面积登记额确认为是44.66㎡,明确保障该面积之内完全不包含计算调换房屋的分摊在内,并明确为是套间的居住使用面积。众所周知,房管测量规范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产权登记的权利项的面积结算明确了套内居住使用的面积完全不含计算分摊面积在内的,并明确为只按照调换房屋的厅、房面积进行计算和登记确权处理的。因为,房屋没量法规是法定的原则和条例,并且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原告是无须要再另行举证证明的。而补偿产权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签定:由甲方(即指被告)以一个与安置合同签定的相同建筑面积(包括分摊的楼梯、走廓等面积共按实分摊……㎡在内),划归给予乙方(即指原告)所有,以作拆除乙方原址所有房屋的产权补偿。这条款内明确了被告应向原告履行面积给付责任的事实,不是获得向原告索取利益的权利的事实。全条款的文字依据明确了签定条款的真实意义就是:由甲方履行把与安置合同签定的相同建筑面积和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划归给予乙方所有,就是明确了被告只是承担给付所有权面积的责任,这个所有权面积共包括有二大项目:一项是,与安置合同相同的建筑面积额,另一项是,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额,这大项的面积,翥明确签定了承担履行面积给付的责任人是甲方,而二个拆迁合同内明确签定:甲方就是被告,乙方就是原告。并且,随后的合同签定的执行面积给付责任的结算依据和执行标准明确为:以作为拆除乙方(原告)所有的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这句条款内容,明确解释了为何要被告向原告履行承担给付乙方面积和所有权的事实理由就是“对拆除原告所有的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前述已经明确举证了补偿的真实意义就是履行责任人必须要明确有以超出原有标的物的价值的给付部份的实物移交的事实存在,这些超出的实物的部分,才能称之为已经给予补偿。如果,给付物的价值、数量是与原有交换物的价值、数量是相等的,那么,就只能明确为是归还原物,就不存在已经给予补偿的事实。而“给予补偿产权”,就是对一种承诺责任的履行,对原有房屋的产权承担责任给付补偿面积的履行给付的承诺行为和应履行的承担责任及应有的履行法定义务,履行承诺人是完全不享有索取利益的权利。因此,这里还必须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就是:该条款采取的是并列格式条款签定的方式处理的,所以,对于就条条款内签定的并列面积,到底应当如何分割面积的?是只签有一个面积额吗?搞清这个面积量的事实,是能彻底解决确认被告侵吞原告财产、欺诈原告购买的面积、剥夺原告享有的权利等事实的关键。
(4)补偿产权合签定的面积是只签有一个面积还是签有二个以上的面积?这是彻底解决产权调换面积结算依据的执行面积结算标准的关键;
由于补偿产权合同签定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采用了并列格式条款方式进行签约的,被告是否就是利用并列条款的空隙实施对原告的违法侵产、侵权和违约欺诈的事实?相信大家都很想搞清楚这个关键的问题。那么,就让原告作一个分析吧!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合同签定的真实意思是什么的问题。就从合同的名称说起吧:合同明确采用的合同名称(即,与小孩出生时一样,先起一个名字),这个合同的名称就是“拆迁补偿产权协议书”。从名称的标的,已明确是针对拆迁的问题产生的对调换房屋的产权人应履行法定的补偿产权的问题。就是说,是围绕“补偿产权”的承诺责任的约定标准和执行依据的问题。执行标准是对产权方面的补偿,不是扣除原产权面积和支付费用的事实。因条款内明确签定的同条款小括号前面签定的面积是与安置合同签定的居住使用面积是相同的事实,而同条款小括号内签定的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则是被告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在当年签约时提供出明确的面积数据供比方作签约之用,所以,双方就采取了约定补偿量的代数填写方式作填写,即:以“按实分摊的㎡面积”为计算的依据。这个按实分摊的依据,顾名思义就是按实际分摊。实,就是真实和事实。而原告所举证的事实就是原产权已经办理了确权登记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事实,而法定公平原则规定被告把原告调换到楼房上安置居住时是必须要保障原告继续享有无须要承担分摊的权利。因此,首行持执原告无须要承担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的事实依据已经有了明确的证明依据的举证事实。而安置合同却明确签定了被告向原告履行安置的调换房屋的居住使用面积是完全不含有计算分摊面积元素在内的建筑面积约定为是(例如,本案的共诉人黎玉强户的面积签定是44.66㎡,而原告的原产权登忘掉数据面积是40.66㎡,据此,明确了被告确认原告的原产权面积依法为44.66㎡计算),这面积在合同内明确确认了面积来源是由原告的原产权登记证内确认的数据面积40.66㎡和被告合同签定给付的4㎡共同构成。因此,明确了安置合同签定的面积是属于被告必须要归还原告的原私有财产面积的事实,不是购买面积的事实。在安置合同内,完全没有任何的文字依据明确表明被告有权向原告索取原私有财产的面积和合同面积的事实存在的,故此,被告向原告的私有财产面积之内扣除面积就是侵吞原告私有财产的事实,是违法的侵产事实行为。而补偿产权合同内明确签定:被告必须要向原告履行面积给付责任是有二大并列项的面积:一项是同条款小括号前面签定的面积,另一项是同条款小括号内签定的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合同条款也明确了这二大项目的面积履行给付面积的责任人是被告,不是原告。据此,即能明确:被告向原告索取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和索收分摊面积费均是违法的事实,执行官支持被告向原告索取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和索收分摊面积费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是违法执法的事实(以本案的共诉人吴乃井户为例举,执行官林奕云和王嘉宾就是以支持被告向原告索取原产权地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和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费的进由,把本当发还给原告所有的已由陈奕衡执行官执行到账的执行款扣押至今,仍然拒不归还余额给原告,还要继续强制执行原告继续向被告支付原产权的权利面积和合同签定的调换房屋的补偿产权面积和分摊面积费。这个执行原告多年不结的事实,就是明确了执行官执法违法的事实)。
但是,为何连执行官至今仍然不知道产权调换面积的结算依据和标准首先必须要按照原告的原产权建筑面积和已经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偿产权合同执行产交结算的执行依据和标准?????为何?执行官多次要以原审存在错误裁定事实和执行事实依据不充足、执行标准不清晰等理由来为开发商开脱和协助开发商逃避承担继续违约责任呢?执行官把不能立案执行的责任都全推卸到原审法官杨玉芬身上的目的是什么?其实,法官与执行官是唇齿相依的亲密关系,为何执行官要把造成不能执结的真正责任归究于原审法官呢?明显的,执行官是听被告的,不是被告听执行官的。每次原告找执行官要求执行被告时,执行官就以其已经多次找被告商量,但是,被告都不同意协助执结。或者又说:先试下找被告商量一下,肯赔偿多少?到底?是被告听执行官的呢还是执行官必须要听被告的指示来执行案件的?这种推卸责任的手法和本位倒置的执法程式是不可取的,更难以使法治推行工作做好,也难服众。难道,是否要赔偿原告,就必须由被告主动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执结?众所周知,全世界都没有一个被告肯主动认罚的,执行官之说法是推卸责任,是职能不作为的事实,是湖弄和歧视百姓低层身份,不重视百姓的合法权益和被侵吞的财产权益及被侵害权利的事实。但是,现在的百姓聪明多了,不再容易被弄权者再继续愚弄下去。
执行官的这种执行处理事实,不是值得人生疑吗?执行官要执行原告向被告支付原产权享有的权利面积费,是完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事实,不是违法执法的事实又是什么呢?据此事实,原告现向卢局长和骆局长申请,请求能为我们四户主权人亲自执行被告,否则,我们的案件将是永无了结期,也将会是被权力所压制下又是一件重大的历史公然侵产事实的违法执法案的悲剧重演。还是恳切地请求由局长代劳执行被告吧!我们会感谢共产党和局长们的无私护助的。
此呈;
致司法局长卢铁锋局长、越秀区执行局骆先洲局长!
申请人:吴乃井、殷伴兴、黎玉强、徐万国、陈志文、雷淑贞、梁见桃、吴信文、吴志波、吴志雄、吴笑兴。
日期:2009年3月4日。
大洋网友:dayoo575540
2009年03月04日 20:15:56
我是一名女工来年到腿修年龄,如国退修每月少开住房积金、600元、保健费80元、工龄工资356元、奖金300元、。所以我同意55岁退修。回家能开800元。
大洋网友:dayoo575317
2009年03月04日 16:30:37
回复:此时提出65岁退休的馊主意是谁?目的是什么?
这个老王八儿是不是想多坐几年官,多贪点,快给好人让地方吧。挣那么多钱,到那边花啊。[a02]
大洋网友:dayoo574071
2009年03月03日 08:57:18
坚决反对推迟退休年龄!!50岁以上,许多工作人在体力精力上都有差别了;再者,退休以后可以帮助孩子带孩子。现在年轻人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工作都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没等下班,心都飞到孩子那里了,如果有老人帮助接送孩子,他们才会安心工作。 可以自愿,想干的单位有不离开,可以由单位返聘继续干,想退的让退,养老金按工作年限算。 其实65退休真不好,当官的有利可图就赖在位置上不走,对年轻人的发展非常不利。
要么规定50以上退出领导岗位,再说晚退休。
大洋网友:dayoo571940
2009年02月27日 22:56:55
[a04]
大洋网友:dayoo571940
2009年02月27日 22:52:07
那些只顾自己利益,不顾百姓死活的人叫他下台
大洋网友:dayoo567542
2009年02月22日 20:37:15
买保险吧...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
大洋网友:dayoo565929
2009年02月20日 11:51:11
请不要再欺负中国的劳苦大众,特别是五十岁左右的下岗者,因为他们的忍耐是有限的,回顾历史,下放到农村,孩子读书无政策优惠,下岗后找不到工作是他们,现在你们那些贪官的又说推迟退休又是他们,试问你们为什么总是向他们开刀,
大洋网友:dayoo564041
2009年02月17日 23:05:16
坚决反对